特别提款权有什么用途?
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的规定,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
3、依《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
4、依基金组织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着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基金组织《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创建的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也称为“纸黄金”。
特别提款权是一种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资金的权利。如果出现国际收支赤字,成员国可以从IMF指定的其他成员国兑换外汇,以偿还国际收支赤字或偿还IMF贷款。它还可以像黄金和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然而,由于它只是一种记账单位,而不是真正的货币,因此在使用前必须转换成其他货币,并且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