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放在哪里?
租赁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放在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所有租赁均需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即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概念都是由新租赁准则引入的。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属于负债科目。租赁负债是新租赁准则下的产物,即承租人在租入资产确认使用权的同时确认租赁负债,不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均要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其等于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负债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征信和失信的区别有哪些?
征信和失信的区别在于征信是系统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公司创建信用档案,依规收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失信就是指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有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责任,失信被执行人也被称为“老赖”。
个人征信黑名单是指出现多次逾期,可能上了某一家银行的征信黑名单,导致无法再次向这家银行办理业务,但可以通过别的渠道借钱。
失信黑名单是有能力还钱,但是拒绝还,被起诉后还拒绝还款,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就无法从银行或者其他接入征信的借款机构借到钱,并且还会限制出行,例如火车、飞机、高铁、轮船票等。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些债务人不仅不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
所以相比之下,失信黑名单比较严重。但是两者都有很大的影响。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